第一章 土地权利概述 第一节 土地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一、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 (一)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主要调整两种社会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与此相对应,由民法规定和调整的民事权利主要可分为两类,即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土地权利即属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范畴
(二)物权 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财产权可进一步分为物权和债权
分别由物权法和债权法规范和调整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其中物是人们可支配和利用的物质财富
(三)不动产物权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权进行分类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标的为动产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
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
二、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二)土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用益物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土地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