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脱硫、二氧化碳压缩、尿素主框架、造粒塔地基处理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J11-1- 057 甲方: 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乙方: 河北中冀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⒈工程名称:旧脱硫、二氧化碳压缩、尿素主框架、造粒塔地基处理工程 工程地点: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东、西院 ⒉工程范围和内容: (1)、尿素主框架:低压框架区 ZH1采用钢筋混凝土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共布桩 42根,高压框架区 ZH2采用钢筋混凝土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后注浆),共布桩 30根
(2)、造粒塔钢筋混凝土灌注桩:造粒塔灌注桩 80根
(3)、脱硫工段灌注桩 13根
桩基础详细要求详见尿素主框架、造粒塔、脱硫工段土建部分施工图纸
(4)、二氧化碳压缩桩基础
注:二氧化碳压缩桩基础依据甲方图纸要求乙方自行设计地基处理方案
(5)、以上地基处理包括桩基础试验,桩基础的清桩头、桩间土
4、工程价款:本工程包工包料,总造价为人民币 210万元,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
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2011年9月6日开工至2011年10月5日竣工,工期为3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开工报告为准
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承担2000元违约金
遇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在不可抗力终止后24小时内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方可顺延工期
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的总工期要求,制定《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进度缓慢,延误工期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0%的,甲方有权中途解除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