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