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验收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XX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19〕234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现场)验收。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报请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和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及保密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进行联合(现场)验收的行为。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联 合 (现 场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联 合 (现 场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 2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牵头单位: (一)水务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以及道路大中修工程(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为牵头单位; (三)电力工程由市电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 (四)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企业代建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五)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的工程,由该机构作为牵头单位。 (六)其他工程原则上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市、区按事权划分负责对应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各联合(现场)验收牵头单位制定、更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办事指南,并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和市权责清单系统对外发布。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联 合 (现 场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2页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联 合 (现 场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2页 3 各联合(现场)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