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及“架子队”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长昆客专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 号)文件精神,规范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行为,有效抵制大包模式,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全面受控。按照沪昆公司《工程劳务分包及“架子队”管理办法》(沪昆湘工管〔2010〕39 号)文件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工程及劳务分包管理指导意见》(中铁一项目〔2008〕43 号)、《项目内部劳务价格体系管理标准》(中铁一项目〔2008〕442 号《项目管理标准》(修改版)第十四篇)、《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中铁一项目〔2008〕106 号)、《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实施细则》(中铁一人[2009]277 号)、《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铁一人[2009]28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一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和各参建单位(以下简称分部)。 第二章 劳务分包管理 第三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界定: 3.1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揽 的工程的劳务作 业部分,分包给 企业外 部具 有劳务资 质的劳务企业。 合法劳务分包的主要特点: 3.1.1 承包内容主要包括人工费、小型机具使用费、辅助材料费,构成工程主体的材料费不得进入承包内容; 3.1.2 劳务分包人必须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在本企业以外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3.1.3 劳务分包不需要征得业主(建设单位)同意; 3.1.4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揽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3.2 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合法工程分包的主要特点: 3.2.1 工程分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3.2.2 除非在总承包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否则必须征得业主(建设单位)的同意; 3.2.3 工程分包的内容不能为工程的主体结构; 3.2.4 工程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劳务分包。 第四条 劳务队伍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等有效证照,严禁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