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 年5 月4 日修正版) (2006 年09 月28 日建设部令第141 号发布,2015 年05 月04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负 责 全 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 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负 责 本行政区 域 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 关 专业部门 负 责 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 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 织 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 管理。 鼓 励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 织 。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 准 第八 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 为甲 级、乙 级。 第九 条 甲 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 准 如 下 : (一)已 取得乙 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 书 满 3 年; (二)企业出 资人中,注 册 造价工程师 人数 不低 于 出 资人总人数 的60%,且 其出 资额 不低 于 企业认 缴 出 资总额 的60%; (三)技 术 负 责 人已 取得造价工程师 注 册 证 书 ,并具 有 工程或 工程经 济 类 高级专业技 术职 称,且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 年以 上 ; (四)专职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以 下 简 称专职 专业人员 )不少 于 20 人,其中,具 有 工程或 者 工程经 济 类 中级以 上 专业技 术 职 称的人员 不少 于 16 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 册 证 书 的人员 不少 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