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 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 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