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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旧对比VIP免费

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旧对比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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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兰色为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新增加或修改的内容,紫色为原办法的内容现已经被修改,红色为特别关注的内容 题目:银监会出台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日期:2004-08-04 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 5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 2004年 9月 1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 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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