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5 其 他 应 税 消 费 品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税款所属期:2011 年4月01日 至2011年4月30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内胎 3% 0 0 0 合计 —— —— —— 0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 表 说 明 一 、 本 表 限 化 妆 品 、 贵 重 首 饰 及 珠 宝 玉 石 、 鞭 炮 焰 火 、 汽 车 轮 胎 、 摩 托 车 、 高 尔 夫 球 及球 具 、 高 档 手 表 、 游 艇 、 木 制 一 次 性 筷 子 、 实 木 地 板 等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使 用 。 二 、 本 表 “ 应 税 消 费 品 名 称 ” 和 “ 适 用 税 率 ” 按 照 以 下 内 容 填 写 : 化 妆 品 : 30%; 贵 重 首 饰 及 珠 宝 玉 石 : 10%; 金 银 首 饰 ( 铂 金 首 饰 、 钻 石 及 钻 石 饰 品 ) :5%; 鞭 炮 焰 火 : 15%; 汽 车 轮 胎 ( 除 子 午 线 轮 胎 外 ) : 3%; 汽 车 轮 胎 ( 限 子 午 线 轮 胎 ) ; 3%( 免 税 ) ; 摩 托 车 ( 排 量 > 250毫 升 ) : 10%; 摩 托 车 ( 排 量 ≤ 250毫 升 ) : 3%; 高 尔 夫 球 及球 具 : 10%; 高 档 手 表 : 20%; 游 艇 : 10%; 木 制 一 次 性 筷 子 : 5%; 实 木 地 板 : 5%。 三 、 本 表 “ 销 售 数 量 ”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