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50/202-2004 ICS130
220 P16 备案号:16342-2005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中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术语 3
1 消防安全标志(fire satety sign) 消防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场所指示标志、障碍物标志、消防设施设备标志、疏散指示意图标志、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等
发光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
2 电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electric fire satety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或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标志
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
3 光致发光消防安全标志(seif-iu minescnt fire satety sign) 用蓄光色漆印刷、喷涂或用蓄光色膜粘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
蓄光材料表面能够吸收照射光的能量,当其表面所受的照度低于某一数值时,能够发出可见光
4 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