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 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 金 投 入 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消防工作进行管理; 9.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