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章 竞价交易与电脑系统 第一节 基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制度 1.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与与较低买进委托; 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与与较高卖出委托; 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4.交易品种: 现有品种:A 股、B 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国债回购、基金、可转换债券。 曾有品种:认股权证、国债期货。 5.报价单位:A 股、B 股以股,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 元面额’为报价 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6.价格变化档位:A 股、债券、基金为 0.01 元;B 股为 0.01 港元(仙),国债回购为 0.01%。 7.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 A 股、B 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 以 100 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 100 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为 1000 元面值(手)。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法定公众 假期除外。 9.竞 价:集合竞价从上午 9:15~9:25; 连续竞价从9:30~11:30、1:00~3:00。 10.开市价和收市价: 开市价为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收市价。 11.涨跌幅限制:自1996 年 12 月16 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 股、B 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幅度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12.通讯方式:一般,营业部与深交所有以下几种通讯方式——DDN、双向卫星、单向卫星,具体由各个营业部的实际情况而定。今后的趋势为双向卫星。 13.股东帐户: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深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东帐号(即:股票帐户)。深圳帐号为 9 位数字,其中‘1’打头的帐号为基金帐号。基金帐户的概念与上交所相同。 二.证券及交易席位编码 深交所业务规则 2 培训中心 1.证券编码编制区间表 编码区间 证券品种 编码区间 证券品种 0001-0999 A 股 3001-3999 转配认购(配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