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章 竞价交易与电脑系统 第一节 基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制度 1.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与与较低买进委托; 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与与较高卖出委托; 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4.交易品种: 现有品种:A 股、B 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国债回购、基金、可转换债券
曾有品种:认股权证、国债期货
5.报价单位:A 股、B 股以股,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 元面额’为报价 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6.价格变化档位:A 股、债券、基金为 0
01 元;B 股为 0
01 港元(仙),国债回购为 0
7.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 A 股、B 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 以 100 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
如有低于 100 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
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
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为 1000 元面值(手)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
法定公众 假期除外
9.竞 价:集合竞价从上午 9:15~9:25; 连续竞价从9:30~11:30、1:00~3:00
10.开市价和收市价: 开市价为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收市价
11.涨跌幅限制:自1996 年 12 月16 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 股、B 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超过涨跌幅度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12.通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