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尊敬的平台工作人员: 针对投诉人(杨某),以专利号(ZL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投诉申诉方在平台上所销售产品(某品牌A产品)侵权的情况,申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投诉方侵权分析报告中表明:申诉人所售产品包含六个设计要素, 分别为“壳体”、“集风嘴”、“把手”、“开关”、“线束”和“后盖”,由于六个设计要素与其专利的设计要点相同,导致申诉人所售产品落入投诉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当中,构成侵权问题。然而根据投诉方评价报告的对比文件,可以明确观察到,六个设计要素中的“壳体”、“集风嘴”、“把手”等主要特征在对比文件 1中均有出现,申诉人采用的是现有技术,至于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开关”、“ 线束”和“后盖”,不是一般消费者购买时注意的重点,也与投诉方专利存在不同,因 此 申诉人所售产品未 落入投诉方专利保护范围。 当然,为了 方便 平台工作人员进 行 判 断 ,现申诉人依 据投诉方专 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对比文件进 行 举 证,申诉人所售产品的主要设计要点均来 自 于现有的技术方案 ,不构成侵权行 为,具 体分析如 下 : 1、壳体:壳体呈 圆 筒 形 结 构设置 。 请 参 照 对比设计 1,如 其附 图 所示 ,呈 圆 筒 形 结 构设置 的壳体,已经 是现有电 吹 风常 用的设计之 一,申诉人该 部 分采用的是现有技术。 2、集风嘴:集风嘴设置 于壳体的一端 ,集风嘴包括 依 次 连 接 的锥 形部 和扁 平部 ,且 扁 平部 的径 向 截 面 呈 圆 角 矩 形 设置 。 某 宝 外 观 申 诉 书 --第 1页某 宝 外 观 申 诉 书 --第 1页请参照对比设计 1,其同样带有如上特征的集风嘴,对比设计 1 的集风嘴与投诉人的专利相比,区别在于“扁平部的外轮廓沿轴向呈不变设置”,由申诉人所售产品的照片可明显看出,申诉人的集风嘴与对比设计 1 的集风嘴结构相同。 3、把手:把手呈柱状设置,把手的上端与壳体的下端连接。 请参照对比设计1,呈柱状设置的把手是电吹风的传统设计之一。至于附属次要的技术特征,如开关、线束、后盖,不是一般人购 买时注意的重点,当然,申诉人产品也与专利权人不一致。 4、开关:开关呈圆形设置,且为滑动式开关。 5、线束:线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