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第一条 危险废物的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 本制度编制的依据及目的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及责任 我厂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程序 凡是进入我厂拉运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备案,备案后出示有效合法证件及资质由供销科陪同到安环科确认、签字、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供销科必须与处置方签订有效合法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并及时到安环科备案存档。 第六条 车间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优化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危险废物的生产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第七条 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各成员要履行职责,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环科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供销科具体负责、安环科具监督落实。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移联单的贮存时间为 5 年;台账贮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安环科按照企业规定负责处罚。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