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来源:日期: 2014-04-25为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 ,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4]34 号), 通知明确 , 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 ( 含 10 万元 ) 的小型微利企业 ,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本栏专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展沿革近几年来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过了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 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据统计 ,2013 年我省税务登记在国税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有21 万户, 其中 8
3 万户企业亏损 ,2
2万户企业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原因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10
5 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减免税款 5
75 亿元, 其中 6
5 万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 含 6 万元) 的企业享受了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
近日下发的财税[2014]34 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2016 年底外 , 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
本次政策调整后 , 全省在国税系统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中预计新增近2 万户企业 (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 万到 10 万之间 ) 受惠, 预计新增减免税款近1
5 亿元, 户均新增优惠 7500 元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符合一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