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管局〔 2015〕第32 号令 )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 号) 和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能源审计的对象范围能源审计对象范围是全省各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 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 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 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 20%的;( 三) 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 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二、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和内容能源审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改进节能管理实现节能改造的基础性工作
能源审计的目标要求是通过能源审计摸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种类、数量、用能方式,找出公共机构中的高能耗设备和不合理用能方式,挖掘节能潜力,提出改进或改造建议,并监督实施,达到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确保实现节能降耗任务目标
能源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 摸清公共机构情况底数 1、基本信息 ( 单位性质、规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用能人数等
2、调查用能基本情况,包括用能方式、用能环节、重点用能设备、能源消耗( 主要包括:电、水、燃气、汽柴油、煤炭、热力、其他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