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 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六条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 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 《批准书》)
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