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企业地址: 联 系 电 话: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2 填表说明: 1
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本表中《条例》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 年第525 号), 《实施办法》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 年第13 号)
3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GB50317-2009《猪屠 宰 与 分 割 车 间设计规范》3
1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
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 宰 与 分 割 设 计规范》3
2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