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臵、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臵、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以下称各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辨识、评估、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行企业负责、动态控制、集团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监督职责 2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主体,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负责建立落实企业内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措施;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动态监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投入; (八)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