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 年 海 事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附 英 文 ) 本 公 约 于 1 9 7 6 年 1 1 月 1 日 至 1 1 月 1 9 日 在 伦 敦 召 开 的 原 政 府 间 海 事 协 商 外 交会 议 上 通 过 , 1 9 8 6 年 1 2 月 1 日 生 效 。 参 加 本 公 约 的 国 家 有 : 巴 哈 马 、 比 利 时 、 贝 宁 、丹 麦 、 埃 及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日 本 、 利 比 利 亚 、 瑞 典 、 挪 威 、 波 兰 、 瑞 士 、 英 国 、 也 门 、澳 大 利 亚 等 。 英 国 政 府 在 批 准 书 中 ,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1 8 条 第 1 款 作 出 保 留 , 排 除 第 2 条 第 1 款 第 (d)项 的 适 用 , 并 指 出 : 将 国 际 货 款 基 金 组 织 使 用 的 定 值 方 法 作 为 英 国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8 条 第 1 项使 用 的 计 算 方 式 , 并 且 ,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1 5 条 第 2 款 第 (b)项 , 将 3 0 0 吨 以 下 船 舶 对 人身伤亡的 索赔 和对 任 何其它索赔 的 责 任 限 额分别确定 为 1 6 6 6 6 7 计 算 单位和8 3 3 33 计 算 单位。 法 国 政 府 在 其核准 书 中 , 根 据 本 公 约 第 1 8 条 第 1 款 , 保 留 排 除 第 2 条 第 1 款 第 (d)项 和第 (e)项 适 用 的 权利 。 全文 本 公 约 缔约 国 , 认识到通 过 协 议 确定 关于 海 事 索赔 责 任 限 制 的 若干统一规则的 需要, 已决定 为 此目的而缔结一项 公 约 , 并 已就此达成协 议 如下 : 第 一章 责 任 限 制 的 权利 第 一条 有 权享受责 任 限 制 的 人 1 .下 述定 义中 所指 的 船 舶 所有 人和救助人, 可以 根 据 本 公 约 规定 , 对 第 二条 所列索赔 , 限 制 其责 任 。 2 .“船 舶 所有 人”一词, 是指 海 运船 舶 的 所有 人、 承租人、 经理人和营运人。 3 .“救助人”是指 从事 与救助作 业直接相关的 服务工作 的 任 何人。 救助作 业还包括第二条 第 1 款 第 (4)、(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