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序 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 空中航行 第一章 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 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①②根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第二十六份公约批准书或加入公约的通知书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后的第三十日,即 1 9 7 4 年 4 月 4 日生效。中国系本公约的当事国,1 9 5 0 年 5 月 3 1 日台湾当局因无力缴纳会费,非法声明退出此公约,后又于 1 9 5 3 年再次申请加入公约,并于同年 1 2月 2 日非法交存批准书。1 9 7 1 年 1 1 月 1 9 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该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1 9 7 4 年 2 月 1 5 日姬鹏飞外长通知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我政府决定承认本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棗编者注本最后决议书的五个附件中,附件一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已过时,从略;其他三个附件:(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连同以后的各修正案)、(二)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三)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已列入本书;附件五公约的各技术附件草案,从略。棗编者注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 民用航空的滥用 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 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 2 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