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民法之合同的订立(09 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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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 )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 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 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