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 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 币 计量
第九 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 础 进行会计确认
第十 条 企业应当按 照 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 征 确定会计要 素
会计要 素 包括资产 、负 债、所 有者权益 、收 入 、费 用和利 润
第十 一条 企业应当采 用借 贷 记 账法记 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 求 第十 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 际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 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 实 反映符 合 确认和计量要 求 的各 项会计要 素 及其他相 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 实可 靠 ,内容 完整
第十 三条 企业提供约 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 要 相 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 去
现在或者未 来 的情况作出评 价 或者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