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麻醉药品监管制度 一、药品采购 1. 口腔诊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规定,由处方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通过本单位网报系统向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处方”数据库直报备案,同时将处方印刷载入病历并保存至少3 年备查。 2. 口腔诊所应当通过“全国医疗机构麻药管理信息系统”领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更改、撤销处方备案内容。 二、药品储存 1. 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用保险柜,建立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药品消耗量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2.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销毁。 三、药品使用 口 腔 诊 所 麻 醉 药 品 监 管 制 度 --第 1页口 腔 诊 所 麻 醉 药 品 监 管 制 度 --第 1页1.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使用量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2. 诊所应当设立专人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加锁,并且交接班时应当点清数量。 四、药品销毁 1. 口腔诊所应当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销毁。 2. 接到销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2 日内通知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集、运送和处置。 五、定期检查 1. 口腔诊所应当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2.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信息安全 1. 口腔诊所应当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口 腔 诊 所 麻 醉 药 品 监 管 制 度 --第 2页口 腔 诊 所 麻 醉 药 品 监 管 制 度 --第 2页存、使用和销毁过程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要求。 2. 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信息。 七、人员培训 1. 口腔诊所应当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了解和掌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对于接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八、应急处理 1. 口腔诊所应当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