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文件维护修订记录NO2 修改术语李启建郭记明杨一先2006 年 12 月 30 日1st 初次编写李启建郭记明杨一先2006 年 8 月 20 日版本修订原因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文件修订版次状态1
本管理规定中司法鉴定仅指为澄清保险事故中相关事实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保险人与保险金权益人为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人身残疾损害程度,共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就具体专业技术问题做出科学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为理赔案件处理提供了客观、公正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合同双方有效的取证途径
为防范理赔风险,控制理赔纠纷,提高理赔客户满意度,规范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程序,明确鉴定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的委托2
司法鉴定的委托有以下三种形式:2
1 保险人委托;2
2 受益人委托;2
3 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委托
委托鉴定内容3
下列保险事故的认定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明确3
意外或疾病所致的功能性残疾、失能;3
事故原因不明的身故;3
事故结果与事故原因关系不明确;3
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或残疾且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酒精浓度测定);3
有争议的文书(笔迹鉴定) ;3
被保险人意外与故意行为不明确导致身故(行为轨迹或痕迹鉴定) 等等;3
事故者身份不明确的( DNA 鉴定)
鉴定机构的选择4
司法鉴定应选择定点鉴定机构,定点鉴定机构确定应选择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的鉴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遇有特殊情形,需在非协作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报机构首席核赔人
经首席核赔人同意后方能进行
委托鉴定流程管理5
委托鉴定规则5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征求受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