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 SJ,男,汉族,1969 年 10 月 6 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沾溪乡伍家洲村枫树村村民组,电话:1352XXXXX08被告:董 TS,男,汉族,1952 年 1 月 2 日出生,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雅阁居(雅图居)首层 X 号铺 SX 商店店主,住广东省潮阳县沙陇镇大布洋村,身份证号:44SSSSSSS0102203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个人消费购货款 7100 元;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的经济赔偿金 7100 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1 月 13 日,原告为招待私人朋友,在被告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 SX 商店购置了 10 瓶轩尼诗 XO(单价:710 元,总金额:7100 元)。被告出具了对应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签了名(见证据 1:送货单)。11 月 14 日,原告在饮用该酒时发现口感不对,后经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鉴定,证明该批瓶轩尼诗 XO 酒是假酒(见证据 2: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应退还原告本金外,还应予以原告一倍的赔偿金。现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此事,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此 致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