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二、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良性互动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一)“两规”相互关系和协调内容•1、“两规”开展的背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我国全面系统的开展是在1986年以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是指标控制和分区控制相结合的方法。指标控制由全国规划对各类用地提出控制指标,逐级下达,层层分解,最后落实到乡镇,在数量上进行调控。分区控制则主要在布局上进行调控,不同层次的规划有不同的要求。在实践中有不少市的规划既有全市范围的地域分区,又有全市或市区范围内的用途分区。•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在五十年代初期随着国家大规模城市开发建设而发展起来的。2、“两规”的相互关系•“两规”都是在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以各部门发展规划为依据安排各类用地,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措施,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以实现城市的持续和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区并非城市整个行政辖区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则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从“两规”的空间范围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规划应以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作为重要依据,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是国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土规划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毫无疑问地应成为规划的“龙头”。但实际上,由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时间超前,地方利益的驱动而导致城市发展上的局限性和盲目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有些人甚至将两者的关系对立起来。•3、“两规”协调与衔接的内容•其中城市规模是协调和衔接的重点和核心,城市规模主要包括人口和用地规模,而人口规模又在两者中起决定作用,除此之外,协调的内容还包括:城市性质的决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城乡结合部的用地安排等。(二)“两规”协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城市土地的分类标准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为城市用地(建成区)、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及特殊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城市用地面积要小于城市规划中的城市用地面积。•土地利用分类中的水域泛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中的水域只是指城市用地以外的水面,在城市用地中含有部分河湖和水利设施用地。2、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人口统计口径,更缺乏系统的城市人口统计资料,有的以城市非农业人口代替城市人口,有的只考虑建成区范围内的人口,有的加上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人口,有的甚至将郊区郊县的农村人口全部算作城市的人口。•3、规划期限不一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一般为10~15年;而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4、人均用地标准不一致•规划的城市用地规模受到城市现有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两个因素的制约,而城市总体规划则是按照城市现有人口规模来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均用地指标。5、指导思想不一致•土地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是按计划编制规划,重在“控制”;而城市规划从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规划,着眼于“发展”。(三)“两规”协调与衔接的途径•1、在规划的指导性上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对待和解决土地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较城市总体规划更全面、更具体地对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分析和研究后编制的,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对城市总体规划起指导作用,决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用地规模;另一方面,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模起验核和反馈作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