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 60人,师生比达到 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 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 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 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 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 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