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 规 定标 准 完成教育教学任 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 织 和个 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 造 良 好 的环 境
第六 条 国务院 和县 级以上 地 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 理配 置 教育资 源 ,促 进义务教育均 衡 发展,改 善 薄 弱 学校的办 学条件 ,并采 取 措 施,保障农 村 地 区 、民族地 区 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 困 难 的和残 疾 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 织 和鼓 励 经济 发达 地 区 支 援 经济 欠 发达 地 区 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