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供应商管理一、法规要求•第二百五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第二百五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第二百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第二百六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样品小批量试生产,还应当包括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第二百六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104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第二百六十一条•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五十九条•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总体考虑:新产地原料药的质量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原料药,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不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变更原料药产地一般归入Ⅱ类变更和Ⅲ类变更。变更情况前提条件研究验证工作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1,21,2,3,4前提条件1原料药变更前后质量应保持一致,尤其是关键项目(如晶型)应保持一致。2原料药产地变更不应引起制剂质量发生变化,不应出现原料药中的杂质和原制剂降解产物以外的新的杂质。3原料药产地变更不应引起制剂稳定性降低。研究验证工作1提供新旧产地原料药的质量标准。2对新旧产地原料药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关键项目(如晶型等)应保持一致。3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制剂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原料药产地产地并未引起制剂质量发生变化。4对变更原料药产地后药品制剂有关物质检查、含量测定等方法的适用性进行验证。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