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兽医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1、体重在 30公斤,身高 61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
2、烈性犬品种有 5类:獒犬类、斗犬类、牧羊犬类、猎犬类、其它犬类(如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 英国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莉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 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