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 药 登 记 严 格 产 品 中 有 害 杂 质 管 理 王 以 燕 1、刘少仁1、赵永辉1、孙化田2 一、前言 农 药 产 品 的杂 质 情况,特别是严 格 限制的相关有 害 杂 质 情况,是判定农 药 产 品 质 量的重要指标,它们不仅会直接影响农 药 产 品 质 量和使用效果,而且可能会由于它们在毒理 学、环境毒理 学、植物毒理 学、残留学等方面的原因,而对植物、人和动物、环境以 及农 产 品 安全产 生重要影响。所以农 药 产 品 中 的杂 质 情况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各国农 药 登 记 主管 部门在办理 农 药 登 记 注册时都严 格 相关杂 质 的管 理 。 最近在我国医药 行业上暴露的医药 事故问题,也给农 药 企业和管 理 部门提供了有 力的借鉴,要求进一步加强农 药 产 品 中 相关杂 质 的管 理 。 二、农 药 登 记 中 对杂 质 管 理 相关规定 在我国农 药 登 记 管 理 中 ,涉及产 品 中 有 关杂 质 管 理 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如下: 1、《产 品 质 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 者应当对其生产 的产 品 质 量负责;产 品 质 量应当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 的不合格 的危险,有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生产 企业应从安全出发,严 格 限定相关杂 质 的含量。 2、《农 药 管 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 、经营和使用劣质 农药 。其中 ,不符合农 药 产 品 质 量标准和混有 导致药 害 等有 害 成分的属于劣质 农 药 。这就要求限制农 药 产 品 中 的相关杂 质 ,否则,相关企业应承担相 2 应的法律责任。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也规定,对原药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中 0.1%以上及微量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杂质名称、结构式、含量及必要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制剂产品,也要规定相关重要杂质的名称、含量、检测方法。 三、目前,农药登记审查在有害杂质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在办理农药登记时仍不按规定申报产品化学资料,导致其未通过登记审查,或因瞒报在产品出口受到限制或在使用中出现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①已颁布的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未制定相关杂质的指标及其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