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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 设 项 目 用 地程序 1
1 一 般 项 目 1、用地前期工作 (1)规划选址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 目 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项 目 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 目 批准机关或核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 目 的有关事项 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 目 用地预审报告
(3)环评审批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 目 (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 目 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 目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项 目 审批(或核准、备案) 根据项 目 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 目 性质,由项 目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 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项 目 核准、备案)
(5)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新设立企业的,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如属外商投资企业,之前还必须由外资主管部门 - 2 - 审 批 合 同 、章程及核发企业批 准证书
(6)初步设计审 批 属项目审 批 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准后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 准
(7)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 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