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镇耕地巡查保护制度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 号)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耕地(含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以及其它农作物的土地和已划入耕地范围的鱼塘。本制度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基本农田任务并经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划定长期不得占用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制度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本制度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由市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建设任务并使用了国家、省和市资金建设的农用地。本制度所称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国家为了粮食安全而划定的必要时可进行粮食生产的地块。第三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耕地内进行农业生产、土地利用开发和其他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对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设施农业用地并实施跟踪。对不符合农用设施用地条件、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搭建物进行界定等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设施农业用地其他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集体所有的耕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社负责经营、管理。承包经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并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户实施地力培育方案,提高耕地质量。第八条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护耕地和提高地力的条款。土地承包经营者应维护和改善耕地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耕地地力衰退,禁止掠夺性经营。对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耕地所有者应采取措施,要求承包经营者恢复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