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XX 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 2008 〕274 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质监局,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配合我省节能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以与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节能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 XX 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省经贸委会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编制了《 XX 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限额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与时向省经贸委 (环资处)反映。附件: 1. XX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2.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2 / 76 二○○八年四月九日附件 1:XX 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 〕15 号)和《 XX 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 2007 〕6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 (粤府〔 2006 〕120号)精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 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约束性目标,依据《XX 省节约能源条例》 的要求,结合我省重点耗能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XX 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一、有关规定(一)能耗限额公布实施以后,凡在我省生产的相关产品,其能耗指标必须低于本限额,否则要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XX 国节约能源法》和《XX 省节约能源条例》 的规定, 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并作为落后产能予以淘汰。 具体实施方案, 我委另行制定细则;新建项目的能耗指标不得高于本限额中的准入指标,否则不予审批、 核准3 / 76 或者备案。(二) 凡在我省生产本能耗限额所列主要产品的企业,必须在每年4 月底前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三)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不达标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二、其它说明(一)本产品能耗限额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试行期间如果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限额指标严于我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指标,则执行国家的相应指标。附件1. XX省火力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