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职业危害因素管理制度1、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 本规定适用于耀升工贸粉末冶金厂所属车间、部门、班组。2 名词解释 2.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2.3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2.4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别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 基本要求: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1 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3.2 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3.3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3.4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部门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3.5 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6 各车间、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7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3.8 生产车间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3.9 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职业危害办公室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3.10 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4 机构与责任 4.1 厂长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