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部分)中国绿色食品进展中心1999-10-10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有农业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申请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 AA 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食品认证准则》规定的要求;申请作为 A 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必须是符合《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举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3、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4、效果验证试验报告; 5、生产企业环境评价报告(“三废”处理情况); 6、饲料原料的绿色食品证书和采购合同复印件; 7、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10、产品企业执行标准; 11、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2、其它(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
第五条 绿办收到第四条所述全部材料后,15 天内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并报送中心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15 天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者,15 内中心派人或委托绿办派人,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核查表》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和抽样,并将样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监测机构检测
第七条 中心收到《核查表》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后,一周内完成审核
合格者,由中心与其签定协议,颁发推举证书,并发布公告
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