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蒸 气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程 。第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验 、 修 理 和 改 造 。汽 水 两 用 锅 炉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外 , 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 定 。本 规 程 不 适 用 于 水 容 量 小 于30L 的 固 定 式 承 压蒸 汽 锅 炉 和 原 子 能 锅 炉 。第3 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 规 程 的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锅炉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各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构(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以下 简 称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本 规 程 的 执 行 。第4 条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是 锅 炉 安 全 管 理 和 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假 如 与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不 符 时 , 应 以 本 规 程 为 准。第5 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 含外商投资企业) 引进国外技术根据国外技术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 察 机 构 同 意 。第6 条 有关单位若采纳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审 批 。第 二 章 一 般 要 求 第7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 行 计 算 和 校 核 。第8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1. 锅 炉 图 样( 包 括 总 图 、 安 装 图 和 主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