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小学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珠海市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法律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提高学校推广普通话、法律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提升学校文化品位,争创市级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示范校,我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1.教学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
2.各种集会上的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
3.学校各类文体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
4.校园内的各种沟通、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
5.老师要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老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6.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沟通,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7.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教务处定期检查和评价师生校园用语
(二)校园用字要法律规范,禁止使用不法律规范汉字
1.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奖旗等各种标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法律规范
2.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法律规范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和通知等,用字必须法律规范
4.公文、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法律规范
5.老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必须法律规范
6.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的法律规范汉字
二、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监督检查制度 (一)学校用语用字法律规范化监督检查,实行平常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语言文字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老师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教导处、政教处负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