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我国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协调、健康进展,法律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根据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一、企业布局(一)所有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位于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逐步搬迁入园。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生产项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二、生产能力(一)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 50 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 小时计算,下同)。(二)现有项目应于 2024 年底前达到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 20 万千伏安时。(三)生产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工艺结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以及其他经特别审批的生产项目,不受上述生产能力的限制。三、禁止建设的项目(一)禁止新建、改扩建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指采纳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生产线应于 2024 年底前停止生产。(二)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现有生产线应于 2024 年底前停止生产。(三)禁止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四)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酸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五)禁止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 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六)现有镉含量高于 0.002%或砷含量高于 0.1%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应于 2024 年底前停止生产。四、工艺与装备(一)项目应由具备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并根据生产规模配备合适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