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十三)第十单元 其他合同【考点 4】建设工程合同(P103)4
承包人垫资(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根据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根据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相关链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竣工日期(2024 年多选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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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时间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24 年案例分析题、2024 年案例分析题)(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