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 股东资格【考点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例题 2·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4 年 B 卷)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答案】BD【解析】(1)选项 A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选项 C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题 3·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24 年)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C.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D.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答案】AD【解析】(1)选项 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该公司的做法合法;(2)选项 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合法;(3)选项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