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五)第四单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考点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P154)1
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 1】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
【解释 2】假如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 6 年B
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 年C
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 300 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
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 2 年【答案】D2
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