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十一)第九单元 虚假陈述【考点 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P256)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具体规定如下:1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根据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推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考点 2】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P257)1
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根据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