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十四)第十二单元 股票的上市【考点 2】主动退市制度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2024 年新增)(P235、236)(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进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进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进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査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2)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2.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于欺诈发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应当实行强制退市措施。这一措施包括两个层面:首先,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当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