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十)第十二单元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考点 1】债权人会议(P300)1
表决权(2024 年多选题、2024 年多选题)(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假如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但是,假如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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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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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解释】相关当事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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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024 年单选题)(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