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学—以案说法 Explaining Criminal Law with Cases 课程编号:S0301GGX 02 课程属性:公共选修课 学时/学分:30/1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是非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公共选修课,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讲授刑法基本理论和我国刑法的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养成一定的刑法意识,具备相应的运用刑法指引工作和生活的能力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行的《刑法》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共 15 章,452 条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979 年刑法第 79 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新《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新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为刑罚的地域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这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 (1)领土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
三个含义: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 6 条第 1 款)
领陆 领水 领空
B.在中国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 6 条第 2 款)
C.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在我国境内,就认为是在我国犯罪(《刑法》第 6 条第 3 款)
(2)特别规定 《刑法》第 11 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