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章 合同的磋商 一、案例分析 1、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
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有理
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即未成立,外商催我方开证,我方理应拒绝
2、我国某外贸公司 6 月 13 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0000 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
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
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而我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试分析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美国进口商理由不成立
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四章 合同的标的 一、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 公斤,共1000 袋,合计100 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 公斤,1000 袋,合计94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