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 两大法系的区别 a 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 b 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 c 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 d 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e 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 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被告和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g 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 1 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 (1)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 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 (3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