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编 历年考点 导论 一般法律原则 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不是主要渊源。包括两类: 1、从各国共同的国内法中抽引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的。 2、从国际法中抽引出来的,产生于国际法本身。 * * * 国际习惯 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被承认为法律者的构成需要两个要素: 1、物质要素,需要有一般实践的存在,即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2、心理要素,各国认为这种一般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 * * * 强行法: 1、 强行法的概念起源于国内法,在国际法理论中,作为衡量条约是否有效的强行法要领很早就存在了。 2、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强行法一般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二是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三是公认为不得损抑;四是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 国际法主体: 1、 即国际人格者,指国际法伤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2、 具备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实体。 3、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 国家: 1、 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2、 需具备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 3、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主权: 1、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利。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2、 对内最高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由属地最高权和对其本国人民有属人最高权。 3、 对外独立权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国际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权力的管辖和支配。 4、 国家主权也并非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它亦受国际法约束。 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存在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愿宣布永远奉行中立,保证平时不参加任何集团,战时不参与战争。二是其中立化要得到国际条约的保证。 国家的继承 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在国家继承中,其权利和义务被取代的国家为被继承国,取代前者权利和义务的国家为继承国。 国家承认:...